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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在"非洲猪瘟"影响期间跨省调生猪销售 已获刑

转载 管理员22019/12/21 19:19: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 47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杭州富阳法院12月19日宣判一起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两名被告人因在“非洲猪瘟”影响期间从疫区附近跨省转运生猪、私屠滥宰、违规销售,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有期徒刑7个月。

   获悉,法院审理查明,3月至6月,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因非洲猪瘟影响,不能跨省转运,且没有检疫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从江苏、安徽等地多次调运生猪到富阳区某屠宰场,通过更换耳标的方式违规宰杀并销售获利,涉案货值约1400余万元。6月1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陆某某调运至某屠宰场、没有耳标和检疫证的生猪40头,幸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因非洲猪瘟影响,不能跨省转运,且没有检疫证等的情况下,将自己养在江苏昆山的300余头生猪调运至富阳区某农场,通过更换耳标的方式销售获利,涉案货值120余万元,并以2400元的价格贩卖生猪耳标60个左右给被告人陆某某。5月15日,杭州富阳区畜牧局在某农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挂着江苏耳标的生猪103头,幸未检出病毒。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非洲猪瘟期间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跨省调运生猪,有引起重大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据介绍,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的罪名,惩治的是违反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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