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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100滚成1500!曲靖一在校学生放“高利贷”,教唆同学偷3部手机抵债!

转载 管理员22019/12/20 19:43:0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曲靖日报 作者: 54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教唆同学盗窃手机,竟然是“高利贷”作祟?

近 日,罗平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

被告人吴某家住罗平县某乡镇,是曲靖一所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2018年11月的一天凌晨,吴某教唆同学李某在学校一男生宿舍内连续盗窃三部手机,而盗窃手机的原因竟然是让李某用来还其“高利贷”。

事情还得从吴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说起,案发前,李某向吴某借了100元钱,吴某要李某每天给其10元钱的利息,一段时间后李某没钱还债,利息又加到每天20元。2018年9月,经吴某算账,李某欠其的100元钱已经滚到了1500余元,背负着这笔“高利贷”,李某更是一筹莫展。

眼看李某无法还清债务,吴某竟然为其出了一个主意,那就是让李某偷手机来抵债,而且吴某还让其他同学催促李某赶快下手。于是在一天凌晨,李某得知对面学生宿舍的房门没有关好,趁同学熟睡之机,李某三次进入对面宿舍将三部手机盗走,后李某通过同学将三部手机交给了吴某,算是还清了债务。但很快东窗事发,第二天早上手机被盗案就告破,吴某主动到案,交代了事情的原委,并让同学将三部手机都赔还了失主。

在本案中,吴某虽然没有直接盗窃手机,但其教唆同学实施盗窃行为,作为教唆者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教唆犯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教唆犯是犯意的制造者,是对他人灌输犯罪意图,制造犯意的共同犯罪人;

二是教唆犯通过他人实现其犯罪意图。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是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但同时查明吴某还涉及故意伤害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等待吴某的将不再是宽敞明亮的教室。

一直以来,罗平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都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家庭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均适用非监禁刑,对在校学生更是助其重返校园。但被告人吴某以高利息借款胁迫同学盗窃还债,情节恶劣,并且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对此也绝不姑息。

吴某家住农村,父母常年外出务工,辛苦劳作,只为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供养子女完成学业,但吴某没有珍惜在学校读书的机会,没有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追求高消费标准,甚至伙同他人打架斗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未成年人的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也给家长敲响了警钟,家长们在忙于务工的同时是不是更应该多关注子女的成长,毕竟教育好子女才是家庭最大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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