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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曲靖发布新规范:这两种情况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转载 管理员22020/05/13 21:13: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 39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近期,非配偶关系、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缴存职工,以及未在缴存地或户籍地的缴存职工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使用公积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政策要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现将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炒房投机使用住房公积金。非配偶关系、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买同一套住房的,不属于居住性需求、不符合自住住房属性,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严禁用同一套住房频繁使用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在1年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规范业务办理程序。用不动产权证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录入依据号为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单元号的字符之间有空格的不录,如“530XXX XXXXXX XXXXXXX XXXXXXXXX”,录入符号为“53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对已使用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5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将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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